京
錫
州
州
州
通
云
港
安
城
州
江
州
遷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其他升掛場合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掛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使用規范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后,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升旗儀式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
學校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其他使用國歌的場合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不得使用國歌的場合
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國歌奏唱禮儀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標準演奏曲譜和官方錄音版本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制,并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七)外交部;
(八)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憲法宣誓場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網站使用的國徽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志碑以及其他用于顯示國家主權的標志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下列證件、證照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
(二)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準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
(三)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
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