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印發《學生志愿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思政[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推進學生志愿服務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志愿服務工作的指導,現將我部制定的《學生志愿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要把貫徹落實《學生志愿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舉措,緊密結合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努力提升學生志愿服務管理水平。
教育部
2015年3月16日
學生志愿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志愿服務工作,加強學生志愿服務管理,進一步推進立德樹人,提高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志愿服務工作。
第三條學生志愿服務,是指學生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自愿奉獻時間和智力、體力、技能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申請成為學生志愿者。未成年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根據實際情況應當在其監護人陪同下或者經監護人同意參與志愿服務。
第四條學生志愿服務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則。學生志愿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風尚志愿服務、送溫暖獻愛心志愿服務、公共秩序和賽會保障志愿服務、應急救援志愿服務以及面向特殊群體的志愿服務等。學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要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協調本級共青團組織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志愿服務的領導、統籌、協調、考核工作。
第六條學校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校團組織、少先隊組織抓好學生志愿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學生志愿服務組織方式包括學校組織開展、學生自行開展兩類。中小學生以學校組織開展為主,高校學生可由學校組織開展,鼓勵學生自行開展。未成年學生自行開展志愿服務,遵照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實施。
第八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志愿服務,應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開招募、自愿報名(未成年人需經監護人書面同意)、擇優錄取、定崗服務的方式展開,切實做好相關指導、培訓和風險防控工作。學校應結合實際,制訂學生志愿服務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學生參加志愿服務。
第九條高校應給予自行開展志愿服務的學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務類學生社團建設,并將志愿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十條學生志愿服務程序
(一)學生志愿服務負責人向學校工作機構提交志愿服務計劃等材料;
(二)學校工作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包括進行風險評估、提供物質保障、技能培訓等;
(三)學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四)學校工作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學生志愿服務進行認定記錄。
有條件的學校應實行學生志愿服務網上登記備案、認定記錄。
第十一條學校應安排團委、少先隊輔導員等教職員工擔任志愿服務負責人,具體負責學生志愿服務的組織、記錄、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學生參加志愿服務,學校、學生志愿者、服務對象應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學校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應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必要時要為學生購買或者要求服務對象購買相關保險。學生自行開展志愿服務,學校應要求學生做好風險防控,必要時購買保險。
第四章認定記錄
第十四條學校負責做好學生志愿服務認定記錄,建立學生志愿服務記錄檔案。
(一)學校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由負責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學校工作機構予以認定記錄。
(二)學生自行開展的志愿服務,由學生本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學校工作機構經過審核予以認定記錄。
(三)學校應結合本校實際,制訂志愿服務檔案記錄辦法,完善記錄程序,嚴格過程監督,確保學生志愿服務檔案記錄清晰,準確無誤。
第十五條學生志愿服務記錄檔案,應記載學生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等內容。
(一)個人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服務技能、聯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務信息應包括學生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日期、地點、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時間與次數、活動負責人等。
(三)培訓信息應包括學生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有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的內容、組織者、日期、地點、學時等。
(四)學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務表現突出、獲得表彰獎勵的,學校應及時予以記錄。
第十六條學生在本學段的志愿服務記錄應如實完整歸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教育部門分級逐步建立學生志愿服務記錄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學生志愿服務記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在大學學段實行學生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學校根據學生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學學段以來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300、600、1000、1500小時的,分別認定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八條學生在志愿服務認定記錄中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學校批評教育,給予相應處理,并予通報。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志愿服務認定記錄中弄虛作假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嚴肅處理,并予通報。
第五章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地方教育部門應完善各學段志愿服務教育體系,系統開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務基本要求和知識技能、志愿者權利和義務、志愿服務安全知識等基礎教育。
第二十條高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志愿者骨干專業化培訓體系,提高學生志愿者骨干參加專業化志愿服務的素質和能力。對于應急救援、特殊群體等專業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務,未經專業化培訓合格不得參加。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在基礎教育、專業化培訓基礎上,根據志愿服務活動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臨時性培訓。
第六章條件保障
第二十二條地方和學校應設立學生志愿服務工作專項經費,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志愿服務組織實施、認定記錄、認證表彰、教育培訓以及根據需要為學生參加志愿服務購買保險、提供物質保障等。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學校監督。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部門應制訂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志愿服務工作綜合考評辦法,每年定期組織進行檢查考核,并且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評估體系。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部門應積極協調本地新聞媒體,傳播志愿理念,弘揚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務知識,大力宣傳志愿服務先進學校、先進學生。學校應積極開展學生志愿服務先進典型宣傳。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地方教育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各級各類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并報相應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